关于做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收尾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编辑:省人社厅王晨         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辽人考〔2017〕2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收尾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16日 上午 8:30-11:00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下午 13:00-15:30  法学基础知识

  16:30-19:00 价格政策法规

  9月17日 上午 9:00-11:30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下午 14:00-16:30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本次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凡截至2017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的人员(级别为考全科的,2014年、2015年通过部分应试科目;级别为免一科的,2015年通过部分应试科目均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更改报考级别。 

  三、报名相关事宜

  (一)参加我省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收尾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下同)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准考证打印。 

  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 对照片进行处理,具体要求见辽宁省人事考试网常见问题栏目的“考生报名照片要求及处理”。

  (二)报名流程包括:阅读诚信承诺、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照片审核、缴费、打印准考证等环节。

  (三)报名时,我省报考人员(不含大连考生)请选择“辽宁省考区。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审核点,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单位所在市为报名资格审核点。报名有关事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四)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

  1.照片审核。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上专用的照片处理工具(点击下载),由报名系统自动审核。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2.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报名时不需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照片审核通过并自行确认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

  3.异地首次转到辽宁报考考生需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其中,资格审查由所在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或人事考试部门负责;报名确认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详见附件)。

  各市有关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规定,认真做好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工作。 

  资格审查时要求考生提交所有报考材料原件,报名表、免试申报表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考生资格审查时提交的报名表、免试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作为长期档案,由资格审查单位和报名确认单位分别保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有关人员,将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报名时间安排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6269:00 

-7924:00 

网上报名 

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 

626-711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00 

周六、日休息) 

照片审核 

资格审查 

按本文件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中有关要求办理。 

6269:00 

-71324:00 

网上缴费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省人事考试网常见问题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989:00 

- 9 1424:00 

下载打印 

准考证 

缴费考生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考生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内容。 

  四、考场设置

  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收尾考试由省人事考试局统一在省直(沈阳市)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考试费用

  (一)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二)根据365备用网址谁知道《关于公布第一批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6〕96号)文件规定:《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四个科目收费标准为75/科,《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收费准备为80/科。 

  (三)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请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六、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5个科目。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4科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七、成绩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八、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GPTMIS)》进行管理

  九、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问题请与中国价格协会联系(电话:010-68033566)2017年考试仍以2010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为适应近年来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特编发了《法学基础知识》和《价格政策法规》两科补充用书。原用书与补充用书不一致之处,以补充用书为准。 

  十、证书领取

  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省直审核点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它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十一、其他

  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收尾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考务部负责。

  各市及省直审核点咨询电话见附件

  技术支持电话:0531-66680723 

  网上支付热线:4001500800 

  考试项目负责人电话:024-23447328 

  附件:全省人事考试资格审核及现场确认咨询电话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20176月17 

  附件: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审查及现场确认咨询电话

考区 

资格审查 

(现场确认) 

单位 

办 公 地 址 

咨询电话 

沈 阳 

沈阳市人社局考试管理办公室 

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二楼综合服务大厅报名窗口(沈阳日报社旁,原沈阳市劳动局院内) 

024-12333-1 

鞍 山 

鞍山市人事考试中心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 

0412-5517323 

抚 顺 

抚顺市人才中心考试部 

抚顺市顺城区裕城路39 

024-58303599 

本 溪 

本溪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本溪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试评价处) 

本溪市水塔路22 

本溪市明山区工字楼小区3号楼 

024-42808629 

024-42896813 

丹 东 

丹东市人事考试院 

丹东市滨江西路6 

0415-3192768 

锦 州 

锦州市人社局考试办公室 

锦州市市府路68 

0416-3872301 

营 口 

营口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 

0417-2856088 

阜 新 

阜新市人社局职称科 

(阜新市人事考试管理科)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侧楼三楼 

0418-2680093 

0418-2680056 

辽 阳 

辽阳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 

(辽阳人事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武圣路171 

文圣区南顺城街6 

0419-2988300 

0419-4136266 

盘 锦 

盘锦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科 

盘锦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路惠宾大街106 

0427-2826087 

铁 岭 

铁岭市人社局职称科 

(铁岭市人社局考试中心)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7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4 

024-72689501 

024-74830136 

朝 阳 

朝阳市人社局职称科 

(朝阳市人社局考试中心) 

朝阳市劳动大厦141404 

朝阳市劳动大厦11 1106 

0421-2650667 

0421-2653199 

葫芦岛 

葫芦岛市人社局职称科 

(葫芦岛市人事考试中心) 

葫芦岛市新区劳动大厦 

0429-3155711 

0429-6660763 

省 直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 

综合楼B座(考试局办事大厅) 

024-12333-0 

  抄 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2017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