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政策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5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事项有哪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受理与立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递交投诉文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