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17年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日 编辑:省人社厅高飞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文件中规定:“(1)全省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公立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可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2)中小学教师、工程、农业、经济、卫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以及技工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各市。(3) 除下放各市、自主评审单位以及不能组建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专业)外,仍由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承担相关系列(专业)、层级的评审工作。其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来承担的工程、农业、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中小学教师等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由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负责。(4)各市、省直主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不可将评审权再次委托或下放。按照规定组建的评委会,须按核准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评审范围、评审标准等开展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