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提前退休人员范围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编辑:省人社厅杨巍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75号)中规定:“严格界定提前退休人员范围:(一)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职工。包括在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以及有过以上工作经历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二)病退、退职人员。包括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三)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包括办理提前退休时所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军转干部和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转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