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新政”完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一是制定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以内或以外选择仲裁员;二是增加了紧急仲裁庭制度,规定了仲裁员的产生、人员数量和应遵守的义务,并规定了紧急仲裁庭的职权范围,弥补了传统仲裁规则在紧急仲裁制度方面的空白;三是引入了友好仲裁制度,所谓友好仲裁即仲裁庭经当事双方的授权,在严格的依据仲裁规则和法律规则会导致仲裁结果不公正的情况下,依据仲裁庭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作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四是细化了合并仲裁制度,为了简便案件的仲裁程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提高效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当事人召集在一起,通过一个仲裁程序处理所有争议的制度;五是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仲裁庭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对于有关证据事项享有决定权;六是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为满足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的调解意愿和请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选择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继续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按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七是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国内争议案件,按照更为简便的程序进行审理;八是明确了临时措施制度,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致使仲裁裁决不能合理地作出,或者即便作出,也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规则明确了临时措施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
为了保证《规则》的顺利实施,仲裁委员会还将密切关注、实时跟踪实施动态,适时出台相关解释文件,确保规则更加符合企业法律需求,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