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将于10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编辑:省人社厅熊欣欣         来源:央广网

    9月28日,大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称《规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则》共有十章八十三条,涵盖总则、开始仲裁程序、临时措施、仲裁庭、小额争议程序、附则等,区别于原有规则,具有八项创新。

  发布会上,大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赵晓航介绍了《规则》起草背景、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据介绍,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自今年4月10日正式成立后,一大批跨国企业和民营企业涌入。辽宁自贸试验区涵盖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虽然这三个地区均设有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也有各自的《仲裁规则》,但均是面向解决一般民商事纠纷,尚无法覆盖自贸试验区特殊海关监管制度下涉及的新领域、新类型纠纷。所以,研究制定一套适合辽宁自贸试验区体制机制建设需要的仲裁规则,明确辽宁自贸试验区仲裁机构的根本行为方式和工作内容,为辽宁自贸试验区提供高端法律服务保障,构建辽宁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显得尤为必要。
  《规则》由大连仲裁委员会牵头,对标上海自贸试验区仲裁机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研判上海、天津、深圳等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引入国际先进仲裁理念和成熟经验,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则(草案)》,并于8月17日经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八项“新政”完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一是制定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以内或以外选择仲裁员;二是增加了紧急仲裁庭制度,规定了仲裁员的产生、人员数量和应遵守的义务,并规定了紧急仲裁庭的职权范围,弥补了传统仲裁规则在紧急仲裁制度方面的空白;三是引入了友好仲裁制度,所谓友好仲裁即仲裁庭经当事双方的授权,在严格的依据仲裁规则和法律规则会导致仲裁结果不公正的情况下,依据仲裁庭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作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决;四是细化了合并仲裁制度,为了简便案件的仲裁程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提高效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仲裁当事人召集在一起,通过一个仲裁程序处理所有争议的制度;五是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仲裁庭在遵循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对于有关证据事项享有决定权;六是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为满足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的调解意愿和请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选择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继续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按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七是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国内争议案件,按照更为简便的程序进行审理;八是明确了临时措施制度,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其所处的优势地位,转移或销毁证据或财产,致使仲裁裁决不能合理地作出,或者即便作出,也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规则明确了临时措施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

  为了保证《规则》的顺利实施,仲裁委员会还将密切关注、实时跟踪实施动态,适时出台相关解释文件,确保规则更加符合企业法律需求,更具有可操作性。